16 年,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蒋先生一次性交纳了 3 万元的保费,保险期间为 5 年,基本保额为 20 万元。合同条款规定,蒋先生在一次性交纳保费的前提下,若蒋先生发生意外风险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摔倒后诱发旧疾身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而在 17 年 2 月,蒋先生在某日下楼前往超市的途中,因楼梯路面积水成冰而不慎滑倒,后脑勺着地受伤,当场昏迷。随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住院 3 天后,蒋先生便因自己身体恢复良好为由出院。
出院当天回到家中后,蒋先生不幸身故。经过医院检测鉴定,蒋先生是由头部后脑勺的外伤导致左大脑中动脉瘤破裂致颅内出血而死亡的,头部外伤是动脉瘤破损的直接原因。
于是,蒋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认为蒋先生此次摔倒为意外事故,且该事故诱发了蒋先生身故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3 倍的身故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认为蒋先生左大脑中动脉瘤出血死亡乃是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险责任,因此拒赔。
双方闹到了法庭,法庭审理认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指的是对损害结果具有有效的、主要的原因,是直接促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在效果上来讲,具有支配力。
而蒋先生头部外伤诱发了左大脑中动脉瘤破裂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其中的头部外伤是中动脉瘤破损的诱因。因此,蒋先生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中动脉瘤破裂致颅内出血死亡,该疾病导致在蒋先生身故的原因中具有支配力,因此蒋先生应当属于疾病死亡。
所以蒋先生身故死亡不符合意外险赔付标准,驳回江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判保险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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