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入职前就开始担心工资、保险待遇问题。到底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是怎样的?如何计算?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内容。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 30 周年(360 个月)以上,女 25 周年(300 个月)以上,并且在本地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2 年(144 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此两种年限中较长的不足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1、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 =12 年 — 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 =10 年 — 大病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2、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额 =【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 60%× 本地用人单位缴费率(8%)】× 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总月数(或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额 = 当前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 × 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或本人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再一次性缴纳不超过 10 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后,终生享受医保待遇。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金额 = 当前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 × 本人距 75 周岁的年数(超过 10 年的按 10 年计算),例:本人距 75 周岁的年数 =75 周岁 —2011 年 11 月 1 日本人实际年龄
3、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规定:关闭破产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一次性缴纳 10 年余命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未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同时在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不满 75 周岁的,按规定再一次性补缴不足 75 周岁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 10 年余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额 = 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 ×4.3%。4、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参保单位(或无单位承担补缴责任的退休人员),若无力一次性补缴不足规定年限的相应费用,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和当地用人单位费率继续按年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直至补齐规定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再按第 2 项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