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的医保参保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那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什么呢?可以享受多久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在长期护理评估结果有效期内,享受长期护理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职工医保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享受长期护理险待遇。新参保、暂停参保后重新参保以及欠缴后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起,同时开始享受长期护理险待遇。
长期护理险待遇标准
属于长期护理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长期护理险基金按照以下待遇类别及标准支付:
待遇类别 | 服务项目 | 支付标准 | 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机构护理 | 基本生活照料 | 不高于每人每天 120 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 35 元) | 75% | 25% | 每人每天 90 元 |
医疗护理 | 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 | 每人每月 1000 元 | |||
居家护理 | 基本生活照料 | 不高于每人每天 115 元 | 90% | 10% | 每人每天 103.5 元 |
医疗护理 | 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 | 每人每月 1000 元 |
长期护理险待遇享受流程
(一)入院登记
参保人员符合长期护理险待遇享受条件,办理长期护理险待遇入院登记手续时需出示长期护理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长期护理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长期护理险相关业务。
(二)费用记账
长期护理险费用中属长期护理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在长期护理定点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每月办理一次在院结算。
(三)出院登记
符合长期护理险待遇终止情况(死亡、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鉴定不符合长期护理险待遇享受条件、鉴定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申请鉴定评估)或符合待遇暂停情况(医保住院、急诊留观、工伤保险住院及生育保险住院等)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长期护理险待遇出院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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