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怎么样?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 (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 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 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保什么?
身故保险金: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 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05%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 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05%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阳光人寿臻逸好不好? 值得入手吗?
1. 按年龄段重疾分类 投保更公平
阳光臻逸的重疾有 70 种,18 周岁前有 5 种保儿童的重疾,18 周岁后有 5 种保成人的重疾,其他 65 种都一样,这样的区分,让投保人的保障范围更宽,又无需多支付多余的保费,投保更加公平。
2. 轻症分组 多次赔付 保额更高
轻症分五组,疾病分类合理:第一组恶性肿瘤相关,第二组心脑血管疾病相关,第三组神经系统相关,第四组重要器官疾病或损伤,第五组为其他疾病,同种疾病分开,一组赔付一次,最高可以赔 5 次,人生这么长,保障更多更全更安心。
每次赔付保额的 20%,100 万保额,单次可赔 20 万,5 次 *20 万 =100 万,加上重疾 100 万可达 200 万高保额。
3. 保障期限可选 保 70 岁还是 80 岁自由选择
有的人到 70 岁对家庭的贡献度最低,有的达 80 岁,有的希望能有更长的保障期限,80 岁按现在的平均年龄来说也算长寿,70 岁的保费比 80 岁来的便宜的多,可以相应的增加自己的保额。
相对来说还是很靠谱的,很值得入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