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接下来说说第二个影响:
字很多,直接跟大家长话短说讲讲结论。
第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了,例如新版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
明确规定了对于被接手的保险公司,在原有的监管之上,还要严格限制高管的薪酬和分红等。
第二,给了保险保障基金更多的参与权,例如新版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并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想起之前保险保障基金给好几家保险公司兜底的事 ——
一般来说呢,保险公司经营出问题,很多时候问题就出在高层管理人员身上,新版办法办法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高层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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